《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填制


    该证明书共十二栏,其中第四及第十一栏由签证当局签署,其余各栏由申请人(出口商)填制,填证须用英文或法文,证书不得涂改,各栏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写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码。在证书右上角横线上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国名必须填外文全称,不得简化。ISSUED IN THE 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栏为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和地区。E.G. 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AL PRODUCTS IMP.&EXP.CORP.NO.82 DONGAN MEN STREET,BEIJING CHINA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名、门牌号码、城市名称和国名。

  第二栏为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E.G.:JEBS0N&JESSEN.LANCE MUHREN9,F-2000 HAMBURG F.R.G

  此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能填写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有时要求将此栏留空,也可以接受或填为“TO BE ORDER” 。日本、挪威、瑞典的进口商要求签发“临时”证书时,签证当局在此栏加盖“临时”(PROVISIONAL) 红色印章。

  第三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E.G.:FROM SNANGHAI TO HAMBURG BY SEA

  此栏一般应填货物的装运港(站)和到货港(站)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如系转口运输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名称,例如货物经香港转运应填上“VIA HONGKONG 。”

  第四栏为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出口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当局根据签证需要填写,如该证书为“后发”证书,应在此处加盖“ISSVED RETROSPECTIVELY” 红色印章;如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证书作废。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第五栏为商品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为“1” 、“2” 、“3”…… 。单项商品,此栏可填“1”

  第六栏为唛头及包装号,应按发票所列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E.G. 6-4055

  HAMBURG

  N0.1-160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 M” 。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写为7 8 9 10 栏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附页,打上证书号,并由签证当局授权签证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

  第七栏为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E.G. 160 ONE HUNDRED&SIXTY CARTONS 0F CAHED PEACHES.

  此栏必须填写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但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也可不填。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未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空白处。

  第八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应认真审核并慎重填写。现将一般规定介绍如下:

  1 .“P” :完全国产,不含进口成分;

  2 .“w” :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3 .“F” :对加拿大出口商品,含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 %以下。

  含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到挪威、瑞士欧盟15 国、日本等国家,都填写“W” ,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4 H.S 编码。

  出口加拿大的商品,只填“F” 即可。出口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不填。

  第九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双”、“台”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写净重亦可,但要标明N.W 。(NET WEIGHT )。

  第十栏为发票号及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

  此栏不得空白,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表示,如JAN. FEB. 等。

  第十一栏为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内容有:

  签证当局全称、签署地点、日期及授权签证人手签、签证当局公章等。

  签证当局只签一份正本,一般不再签署副本。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 栏)和申报日期(第12 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

  第十二栏为出口商的申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中国”CHINA 。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以确定,以第三栏目的港国别为准(进口国必须为给惠国)。凡货物运往欧盟15 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V.

  并由在签证当局已登记备案的手签人签字、标明申报地点和时间。

  时间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并在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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