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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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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总干事:彼得·萨瑟兰 (爱尔兰)(1993.6.30 - 1995.1.1) 
    执行主任:约兰·恩布卢姆(瑞典) 
    主要机构:  
    缔约国大会主席:拉尔斯·阿内尔 (瑞典) 
    代表理事会主席中国复关工作组主席:皮埃尔—路易·吉拉尔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秘书处、总干事、副总干事 、助理总干事 、工业品委员会 、农产品委员会 、乌拉圭回合谈判 、此外,并设有若干专门小组,如关税和非关税小组、纺织品问题小组等。

  [简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于1947年4月1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贸易及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产生。会议制定了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禁止规定数量限制或搞配额制等指导原则。

    这3部分的基本条款作为“临时适用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65年总协定又增加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第四部分。该协定是一项“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同时还是一个由各缔约国组成的组织。它既非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非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工作上同联合国有关机构联系密切,并经常派人员出席一些专门机构会议。总部设在日内瓦。

    它的宗旨是在处理成员国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缔约国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处理总协定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保证总协定条款的实施。大会一般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决定,很少投票。

    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工作和紧急事务,下设专门委员会、贸易发展委员会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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