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而基于EDI的国际电子商贸系统正是信息技术向商贸领域渗透并与国际商贸实务操作过程相结合的产物。本节将系统地讨论该系统的形成与发展过程、UN/EDIFACT标准、国际电子商贸系统在各国的发展应用情况、常见国际商贸单证的报文规定以及电子商贸对国际商贸业务的促进和影响等问题。
国际贸易电子化
当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和全球性社会化大生产、大商业、大经济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社会发展的主流。世界各国的发展日益融通,人员和物资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一个国际或一个企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地依靠国际间的分工合作以及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间的商贸业务量在迅速增长。原有的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方式和技术基础已经远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严重地阻碍了业务的发展。于是国际电子商贸系统应运而生。
一、国际贸易业务的特殊性
上一节我们已经讨论过,国际贸易业务较之普通的商贸业务其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涉及到众多的单位和相关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语言和不同的商贸规定和运作方法。因而单证、票据、文件繁多,处理过程较为繁杂。这就构成了国际商贸处理实务上的特殊性。
1.国际贸易实务过程
为了说明国际贸易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后面将要讨论的国际电子商贸系统结构的必然性,这里先简略地给出一个国际贸易操作的实务过程。
这里所说的国际贸易操作实务过程主要是指商贸业务单证的交换过程。即在基本确定要购买的意向之后,双方才开始操作具体的进出口贸易事宜以及与承运商洽谈有关运输要求以及到岸联运等。一切谈妥后,再由各方会同金融单位(一般是银行或专业的担保公司)开具信用或担保证明,同订单等一道正式发往卖方国家。卖方系统收到订单,并确认所有手续齐备后,通知买方接收订单(和发货细则),通知生产商组织生产(或直接提供现货),联系承运商准备运输货物。同时买卖双方还要与各自国家的海关、商检、税务、口岸管理,以及进出口管理等部门联系并办理各种手续。如报关单、许可证(如果有的话)、配额(如果有的话)、关税单以及各类银行单证等等。共计单证、票据、文件达六七十种之多。所涉及到的单位除买卖双方以外,还有双方的进出口代理商、双方国家的海关、商检、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承运商、物流公司等等众多的单位。
由此可见,单证票据和文件繁多、涉及到的单位广泛是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过程的主要特点。在传统手工填报、直接去报送办理或通过邮局寄送办理的情况下,没有二三个月的时间是很难完成一个商贸过程的。这还不包括各个环节的途中“卡壳”和拖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则后续一系列的时程安排将会打乱,又要再重新联系并商定后续事宜。这样一来时间将会拖得更长。
2.单证规范化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于是各国的语言、商贸规定、进出口管理程序、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等等方面的差别又形成了国际贸易业务过程的另一大特点(也是难点)。对于一个国际贸易的实务操作过程来说,这些特点均会体现在其贸易过程的各种单证上(包括:单据、票据、文件等)。因此,各国的商业机构、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和经贸双方都要认同贸易过程中的各种单证。所以,开发电子商贸的同时还必须统一商贸规则和规范单证,并通过规范单证来统一和规范双边的贸易实务操作程序。这中间包括:使用标准的语言、一致认定的商贸术语、统一的单证文本以及文本数据交换格式等等。总之,单证规范化的目的是,既要使得商贸业务能够顺利的开展,又要使得各方在理解和执行单证所明确的内容方面获得一致。
很显然,简化贸易程序和规范单证对于各国的外经贸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同时,由于这部分工作涉及到各国各方的利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独进行。相应的工作必须由更高一级的国际组织来开发。于是联合国于1960年就成立了简化贸易单证和单证标准化的ECE(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工作组,1972年正式更名为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随后,一些专业性的国际组织也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于1973年制定的关于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京都公约(Kyoto
Convention),就对协调和规定各国海关之间的业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EDI的形成过程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信息系统各个分支发展和形成的时代。EDPs(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和MIS(管理信息系统)渗透到了工商管理的各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效果,于是人们很自然地想到了将EDPs和MIS技术向国际贸易实务操作领域延伸。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是一个典型的单证文本数据的交换和处理过程,因此从理论上来看EDPs和MIS技术延伸到这一领域形成电子商贸系统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一系统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各个国家、各种网络和各类计算机设备之间交换数据。于是通信协议和数据文本交换标准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之间数据交换的准确性是靠网络协议来保障的。国际电子商贸系统除了要建立在各类计算机网络协议的基础之上,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国际商贸业务的特殊性,否则各种单证的格式、数据、术语、内容的界定、使用的语言不规范、不统一,即使是将数据准确地传送过去了,对方也无法展开正常的商贸活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进行了长期不懈地努力。
1975年4月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特别会议,专门研究制定数据交换标准问题。会议通过了由英国代表提出的“参与国际贸易各方的报文中信息的表示方法标准”的提案。会议通过的关于网络商贸数据交换的几项原则,为日后的EDI奠定了基础。
这几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所交换的数据结构和相应的各种规则应与系统、机器和介质约束无关;
(2)交换用的字符集应以国际字母表二的子集和国际字母表五(IS0646)(ISO,希腊语字头,l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dization的别称)为标准;
(3)数据元的定义、规格和格式应以现行的单证为基准;
(4)标准报文中的数据元或数据组不应相关,每一部分的数据交换不能对其它数据产生影响;
(5)规定应满足各部分业务处理的特殊需求。
1.贸易数据元导则(GTDI)
在斯得哥尔摩会议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努力,人们在1981年推出了第一套网络商贸数据标准,即“贸易数据元导则”(GTDI,guidelines
of trade data interchange)。它的发布为众多准备参加研制和开发国际电子商贸系统的国家和组织奠定了基础。
2.美国的 ANSI/ASC/X.12标准
美国是世界上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贸易的中心之一。美国关于EDI的研究较早,早在20世纪60年代用电报报文来传递商贸文件在美国大为流行之时,美国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就在国防部的支持下开发制定商业文件的传输格式,并将其用于铁路、公路海运和空运。70年代后期又在美国国家标准局(ANSI的指示下,由美国标准化委员会(ASC)在此基础上制定了ANSI/ASC/X.12标准。X.12的正式推出极大地促进了北美大陆的EDI进程。
3.联合国UN/ EDIFACT标准
GTDI和X.12的正式推出大大地推进了EDI和国际电子商贸系统的进程。但是由于存在着两个标准,客观上造成了在欧共体和北美两大贸易集团内部数据可以自由交换,而在两大集团之间的数据交换就遇到了较大的麻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7年由联合国出面组织美国和欧洲等二十多个国家的专家在纽约开会,讨论如何将两大标准统一,建立世界统一的EDI标准的问题。随后又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在1990年3月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09735。
UN/EDIFACT标准的推出统一了世界贸易数据交换中的标准,使得利用电子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贸活动具有了可能。于是我们通常都把UN/EDIFACT标准的诞生和随后基于该标准而开发出来的各类应用系统看成是电子商贸系统的开始。
4. EDI技术的发展
UN/EDIFACT标准提出后,立刻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一些国际组织也在为UN/EDIFACT的广泛应用和技术完善不断地努力。1992年由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AD,United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组织171年国家的代表聚集在长塔赫纳,研究EDI应用和提高贸易效率措施的问题。会议通过的“长塔赫纳宣言”为电子商贸技术进一步向所有企业开放(包括中小企业和贸易代理人等)奠定了基础。
后来随着电子商贸系统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联合国贸发大会又于1994年在俄勒岗召开“贸易效率世界大会”,就处理贸易信息的效率以及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手续费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技术上提出了开放式EDI的概念,即将原来以报文交换为基础的数据交换模式,进一步开放为以段或数据元为基础来交换数据。而且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也逐步由专用网络向与具体的网络协议脱钩,并朝着面向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方向发展。
三、EDI的法律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对EDI和电子商贸最为关注的有两个问题:一是数据传递的准确性问题,另一个是数据传递的安全可靠性问题。前者在UN/EDIFACT标准正式推出后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人们担心和关注的焦点就集中到了后者身上。EDI取消了纸面单证,用计算机储存介质上的信息和网络数据交换来取代传统的单证和以单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商贸实务操作。那么计算机储存介质上的信息能否像纸面单证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法庭将根据什么来进行法律仲裁?这是摆在涉及到开发EDI应用系统和国际商贸人士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为了弥补由于基于EDI的国际电子商贸系统取代纸面单证和商贸文件后所留下的法律真空,世界各国的商界都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这些努力的成果、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大致如下。
1.各国现行的做法
对于基于EDI的电子商贸系统所留下的法律真空问题,在各国国内是比较容易解决的。目前世界各国大多以商贸法规或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来确定EDI管理机构(中心等)必须“永久地”(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可更改地保留系统运行日志和重要单证报文备件。这个保存文件的系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认证和监理、审计程序。同时系统开发者、商贸管理机关和用户在开发、运行和加入系统时就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一般通过合同协议来解决)。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法院承认备份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系统运行日志记录和重要单证报文信息。
2.存在的问题
在国内问题解决了之后,国际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一旦发生双边(或多边)贸易纠纷,如何仲裁就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分二部分:一部分是如何统一认定系统提供信息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另一部分是如何协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例如,在法理上究竟是国内法优先,还是国际法优先等等)。
3.国际社会的努力
为解决国际电子商贸系统所造成的法律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着不懈地努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商会(ICC,internatioal
chamber of commerce)、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海关合作理事会(CCC)以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WP4工作组都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198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建议各国政府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的法律要求,这些计算机记录和系统有可能阻碍电子贸易数据的交换。
1986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建议使用计算机可读数据作为法院诉讼证据和敦促各国政府审视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要求。
国际商会、海关理事会、WP4工作组提出了以一种国际标准操作代码和交换协议来解决的暂行措施。这个代码就是后来文献资料中经常提到的UNCID(通信传输中贸易数据交换代码)。同时,国际社会也提出,这些措施都是暂行的,还会遇到“传输和存储数据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取得进展的问题。如果不想使EDI的广泛应用延期,很显然还需要有其它的解决方法”。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广泛研究各国EDI法规发展和审议欧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以及海关合作理事会等组织提案的基础之上,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贸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贸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各国的法律部门将根据《示范法》的框架来构建自己国家的电子商贸法。
四、《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贸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贸示范法》共分为二个部分、四章共17条款。对于电子商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和处理细节从法律上都给出了严格的界定。它是一个推荐给世界各国在制定各自的电子商贸相关法律文件时的法律示范文本。
《示范示》主要条款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建议和适用的范围,与原有法律文件的关系,商贸所涵盖的范围等。
第二条、定义。内容包括:各种技术术语的定义。
第三条、解释。内容包括:对本法的说明。
第四条、经由协议的改动。内容包括:改动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数据报文的法律承认。内容包括:报文受法律的承认。
第六条、书面。内容包括:书面单证与数据报文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七条、签字。内容包括:数据签字的法律效率。
第八条、原件。内容包括:报文与法律原件的等价性条件问题。
第九条、数据报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内容包括:报文的法律地位和作为证据的问题。
第十条、数据报文留存。内容包括:对保留报文记录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内容包括:电子报文合同具有书面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当事各方对数据报文的承认。内容包括:报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数据报文的归属。内容包括:报文的收、发和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确认收讫。内容包括:如何确认对方是否收到报文的法律程序。
第十五条、发出和收到数据报文的时间和地点。内容包括:对收、发报文时间的界定方式。
第十六条、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内容包括:对货物的说明、承运合同和执行细节等。
第十七条、运输单据。内容包括:各类运输单据报文的法律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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