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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统一对外信息传播活动,减少信息混乱和泄密,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凡经公司领导、部门认定的可供对外传播的信息,均可披露。公司责成公关部和信息部建立信息披露范围清单。
供披露的信息须经各级领导初审、终审后才可按确定口径、传播媒介、发布方式传播。
公司各级密级的信息,未经特许和专门程序,不得对外发布。 三.披露管理管理程序
对外信息发布由公关部拟订计划内或申请报告。
报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通过一定渠道向外发布。
各部门向上级主管上报公司材料,按各部门管理程序办理。 四.来访接待
凡外面来访均由公关部接待和安排。
重大采访活动,公关部应自始至终陪同,详作记录或摄影、录像。 如有稿件发表,须在发表关由公关部工总经理阅稿,经同意才可播发。 五.信息披露的其他情况
六.本办法由公关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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